近日,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客户 A 签订《产品订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对应的《订购合同监管协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 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情况 1、碳纤维、碳纤维织物。 2、当事人情况: (1)合同当事人:客户 A; (2)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当事人的具体信息; (3)合同当事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 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碳纤维、碳纤维织物; 2、合同金额:26465.8 万元; 3、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日起 12 个月,具体交货进度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4、合同条款中已对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地点、方式,运输方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及方法,结算方式,合同变更,解决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合同纠纷的方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条款,违约责任的处理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5、根据合同之约定事项,涉及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等信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三、董事会的分析说明及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合同总金额为 26465.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112.88%,公司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业务资质。公司长期发展过程中坚持“技术领先、专注应用”的发展策略,在航空航天高端产品应用牵引下,ZT7(高于 T700 级)系列碳纤维及织物产品率先稳定批量应用于国内航空航天领域,具备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该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四、风险提示 1、由于合同业务的特殊性,该订货合同执行率具有不确定性,合同已约定最终“以实际发生计”,因此,存在着不能按照合同完整执行的风险; 2、由于公司供货进度主要受客户及其最终用户的采购计划影响,供货周期可能会相应延长,可能存在因供货时间分布不均,进而可能导致收入及经营业绩在各季度间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但从客户对于公司碳纤维长期需求来看,不会影响公司销售增长的持续性; 3、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计的因素,可能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因此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及持续督导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3 日 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图片来源于网络,发布的文章仅用于材料专业知识和市场资讯的交流与分享,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任何个人或组织若对文章版权或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存有疑义,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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