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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问责超千人,多家企业被点名!

2018-4-5 19:46| 发布者: xingxing| 查看: 236| 评论: 0

摘要: 在公布首批中央环保督察问责1140人后,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问责千余人。生态环境部3月29日公开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7省(市)移交案件问责情况,共有1048人被问责。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组于2016年11月 ...

在公布首批中央环保督察问责1140人后,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问责千余人。

生态环境部3月29日公开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7省(市)移交案件问责情况,共有1048人被问责。

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组于2016年11月到12月对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等7省(市)开展环保督察,并于2017年4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9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对此,7省(市)党委、政府对移交问题严格立案审查,扎实开展问责工作。

7省(市)此次共问责104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3人,厅级干部159人,处级干部464人。在问责过程中,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尤其强化了领导责任。

从移交问题看,涉及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占比约40%;涉及违法审批等乱作为问题占比约30%;涉及不担当,甚至推诿扯皮,导致失职失责问题占比约25%,其他有关问题占比约5%。

多家企业被点名

北京市

中国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燕山石化VOCs排放量约占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放量60%,部分治理设施至今未正常运行,未缴纳排污费。房山区环保局对燕山石化征收VOCs排污费工作不重视、不及时,市环保局对房山区环保局未按时征收燕山石化VOCs排污费问题监督不到位,导致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没有按时完成。对市环保局副局长姚辉、市环保局污染源管理处处长仲崇磊(时任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队长)、房山区环保局时任局长顾金锁谈话诫勉问责。

湖北省

违规大量上马磷化工项目问题。省经信委及荆门市经信委在审核新瑞丰公司产能置换方案时使用虚假的产能指标,未督促该公司真正淘汰替代的生产线。宜昌市经信委超越权限,采取变通形式,分别为兴发公司和大江公司项目出具情况说明,违规认定两个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致使环保部门批准通过环评验收,发改部门违规备案,导致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阳万坤(时任省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与问题十八合并处理);给予省经信委党组成员、省无委办主任王化平(时任省经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行政记大过处分(与问题十八合并处理);给予荆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宁官松(时任荆门市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化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大真(时任宜昌市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邓忠明、黄启华等7人政纪处分。

宜昌市宜化集团5家分公司环境违法多发问题。宜昌市对国有控股的宜化集团公司危害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处置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猇亭区未按要求按期完成辖区内污水管网接入主管网配套工程建设,导致辖区内宜化股份公司等企业工业废水不能及时接入污水处理厂,部分工业废水排入长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宜昌市委常委、秘书长刘建新(时任宜昌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昌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王仁俊(时任宜昌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昌市夷陵区委书记王玺玮(时任宜昌市猇亭区委副书记、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化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蒋远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刘彦才等9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重庆市

关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问题。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能源动力厂未按规定对磷石膏渣场采取“三防”措施导致渣场粉尘污染和磷石膏液渗漏,磷肥厂露天堆放生产原料普钙导致粉尘和气态污染物违规排放,磷铵厂在该厂二车间尚未达到恢复生产条件时就提前恢复生产,导致废水渗漏。对上述环境污染问题,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不研究解决、不督促整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龙桥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行环保监管属地责任不力,涪陵区环保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给予磷铵厂二车间生产四班原班长邹小余免职处理(并行政拘留);给予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厂党支部书记、厂长王贵,磷肥厂党支部书记、厂长罗于庆,磷铵厂党支部书记、厂长蹇民等7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能源动力厂副厂长张春明等4人记大过处分;给予磷肥厂副厂长潘永远等6人记过处分;给予涪陵区环保局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周正翔等4人诫勉处理。

陕西省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桥山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采石油问题。陕西桥山自然保护区2009年12月设立以来,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及时退出原分别在保护区内开采的132口和81口油井。2013年以来,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分别在保护区内新建石油勘探井70口和54口。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长东石油开发项目部经理梁冬、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长东石油开发项目部产能建设项目经理靳文奇、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公司黄陵勘探开发项目指挥部副指挥刘长春、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石油勘探开发部副经理李平(时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富黄项目部经理)警告处分;分别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袁海科(时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环保质检部经理张家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石油勘探开发部经理王东辉,延安市林业局调研员田春民(时任延安市桥山林业局局长),延安市政府副秘书长贺忠乾(时任黄陵县委常委、副县长),黄陵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白建平(时任黄陵县副县长)进行诫勉谈话。另有8名科级干部和企业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和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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